企业信用修复恢复营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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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恢复营业申请,该《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那么,在具体实施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恢复营业申请?例如,微信朋友圈购买商品是否能适用无理由退货?网购收到货后都希望打开包装检查确认,又担心影响无理由退货,这个“度”究竟应该怎么把握……小编从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获得了一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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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改变”的商品?
答:为了保证商品的使(食)用安全或是保持商品的原有品质,从生产加工到上市销售过程中,对许多商品都采取了一次性密封包装甚至是采用了真空包装,如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类的商品就是这样的方法。如果这些商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拆封了一段时间,很容易造成使(食)用的不安全或是原有品质的下降,因此,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就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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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答:现实生活中,例如一些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厂商设置了激活功能并采取个人信息注册的方式,来确认售后使用者的唯一性,以防止假货、山寨货冒充正品来退货,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如数码相机这类的商品,其拍摄快门的寿命是有使用次数限制的,如果买来后在7天之内过度拍摄会造成其使用价值大幅贬损,然后再退货则对经营者很不公平。
同时,电子数码类商品一经使用便会产生个人数据留存等使用记录痕迹,会直接引发后来的消费者对商品新旧的质疑,影响了经营者的再次销售,只能自行承担二手商品价值贬损和滞销的经济损失。
因此,为了防止对后来的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为了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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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答:许多商品都有安全的使(食)用有效期限。无论是网店还是实体店对于这类商品,在安全使(食)用的有效期限到来之前,通常采取打折降价等措施吸引消费者购买。但由于网络购买商品方式的特点,从消费者收到商品再退货,在途运输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可能会把本已临近的安全使(食)用期限耗费完了,变成了过期的商品。因此,为了防止社会财富的浪费,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就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有瑕疵的商品应是存在一些外观破损、部分性能缺失的问题的产品,但这些瑕疵并不影响产品正常使用,并且这些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因为一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问题,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依法就不得销售。例如,在售的汽车表面漆如果在出厂运输过程中被剐蹭了一下,外观有些不美观,但不影响正常驾驶;如果是汽车的刹车系统或者发动机系统存在问题,开车上路就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就属禁止销售的商品。
鉴于,现实生活中商品瑕疵的程度外观破损大小、部分性能缺失多少等不易被量化,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在退货过程中对于商品瑕疵的外观破损程度、部分性能缺失大小认可的不一致而引起的不必要的纠纷,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有瑕疵的商品”,就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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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的三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都需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怎样算确认?
答:根据商品性质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应“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明确要求。
现实中,部分网购平台在有关“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的信息披露或者信息标注方面十分不到位:
在商品类别或者在具体商品上,有些进行了标注,有些则无标注,导致消费者选购时产生混淆;有些电商则以网站公告等方式将大量的一般性质的商品统统列入“不宜退货”的范围,但并没有对“根据商品性质”不适宜退货的原因进行必要说明;对于已标注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些网购平台在消费者从下单到付款结束进入配送环节的程序中,缺乏“一对一”的确认环节。
这些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导致大量消费纠纷产生。
因此,《办法》再次突出了“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确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十条专门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对此,网络商品销售者需注意:
一是要通过设置专门的提示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即在消费者购买时作出“一对一”的提示,明确某件具体商品属于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范围,在明示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后消费者仍然点击购买的,可以视为“经消费者确认”。
二是如果仅仅在网页上发布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声明,未在消费者购买的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并未作出“一对一”提示的,即使消费者点击购买,不构成“确认”,也不能排除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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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包装检查确认是否影响无理由退货?区分两类情形恢复营业申请!
答:网购商品是否可以拆封、调试,需要区分以下两类情形:
一类是对于商品拆封、调试后能够复原的商品,即可以拆封、调试。一般包括:办公设备、文化用品、生活电器、家具、服装、鞋类、书籍等。
另一类是对于拆封、调试会影响商品价值或二次销售的商品,原则上不能拆封、调试。具体参见《办法》第七条规定,其中,包括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如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等;也包括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如手机、数码相机、电脑等智能电子设备等。
再具体而言,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并非没有边界,也不是随意任性的。网络购物的查验范围、查验标准应当与现场购物通常掌握的“度”相一致。
比如在实体超市中购买化妆品,超市一般不会允许消费者对化妆品内包装塑膜拆封后试用,这种防止商品品质改变的合理措施,不会被视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调试是否合理也是如此,消费者为了解商品品质、功能,不对商品使用价值构成减损的正当的、善意的调试,都应该被允许,即调试应以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度为准,否则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具体完好标准《办法》已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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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商品是否能适用“无理由退货”?
答:微信属于移动互联,在微信小店买东西也是属于网络购物。
但是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消费者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商品,能否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需要区分情况:
如果该网络商品销售者是依法登记取得相应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则该交易行为等同于网络购买商品,消费者可以提出七日无理由退货请求;
如果该网络商品销售者不是依法登记取得相应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仅仅是熟人之间出于信任购物,则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此时产生的相关争议,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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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说的是没有质量问题商品如何无理由退货的情况,如果消费者在网上买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该怎么办?
答:如果消费者在网上买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时,应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有理由退货”。
当网上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也就是说,在网上买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不仅要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而且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输等必要费用。这种责任要比无理由退货责任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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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对退货商品再次销售有什么要求?
答: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同时,《办法》首次创设了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流通制度。
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
二是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以便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办法》重点条文解读
“4+3”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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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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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办法》的核心创新之处。《消法》规定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即:
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2.鲜活易腐的商品,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以及其恢复营业申请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但实践中,一些经营者擅自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扩大解释,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消法》规定,容易引发消费争议。
为此,《办法》根据商品性质,在综合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补充了以下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即: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3.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这样规定下来,网络购买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就界定为“4+3”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网络销售的商品种类繁多,商品性质、商品包装千差万别,难以通过一一列举具体商品名录的方式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范围。所以,《办法》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方式,以更贴近网络交易实际,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商品“完好”“不完好”有了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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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文:
第八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九条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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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对商品完好的标准未加以明确。实践中,有的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还要求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也有的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货制度,过度试用商品,给经营者带来了困扰。
为此,《办法》将一般商品的“完好”界定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
同时,《办法》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
《办法》进一步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性质,明确了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
1.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
2.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
3.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
这部分内容充分吸收了来自质检总局等部门及电子商务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分四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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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退货程序(第十条至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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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并未就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解除商品购买合同的告知义务、“七日”的期间计算方法、经营者返还消费者商品价款的形式等具体程序问题进行明确。实践中,确实有些消费者不清楚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
为此,《办法》中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和延误责任。具体分为四步:
1.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
2.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3.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4.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整个流程一目了然,进一步保障了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的便捷性可靠性。此外,还明确了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以及消费者使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优惠、信用卡等情形下的退款方式。
网店须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有明确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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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特别规定(第二十至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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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除了《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一般义务外,《办法》细化和强化了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规定。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经营者应当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2.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积极履行平台管理责任,对平台上网络商品经营者落实无理由退货规定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工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3.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等。
4.首次创设了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制度,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经营者违反无理由退货规定,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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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至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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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对于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履行无理由退货有关义务的行为,《办法》规定了两类罚则。
一类是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包括:网络商品销售者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无法办理退货手续;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商品价款的行为。
另一类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设置了警告、责令改正甚至罚款的处罚,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便利完整地阅览保存;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拒绝协助工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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